加班費計算

依勞基法算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的加班費,附算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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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薪方式

月薪 ÷ 30 ÷ 8 就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(平日每小時工資額)。

平日加班

下班後延長的時間,一天最多 4 小時

休息日出勤

週休二日中的休息日(通常是週六),一天最多 12 小時

國定假日出勤

國定假日、勞動節等應放假的日子,一天最多 12 小時

加班費合計

5,900 元

平日 4,000 元、休息日 1,900 元、國定假日 0 元

平日每小時工資額

150 元

計入上限的加班時數

28 小時

計算明細

平日加班150 × 1⅓ × 2 小時 × 10 天4,000 元
休息日出勤150 × 1⅓ × 2 小時 × 1 天400 元
休息日出勤150 × 1⅔ × 6 小時 × 1 天1,500 元

依勞基法第 24、39 條的法定最低標準計算,公司給得比較多也可以。採變形工時、責任制(第 84 條之 1)或約定加班換補休的,算法不同。

所有計算都在你的瀏覽器裡完成,輸入的資料不會上傳。

怎麼用

  1. 選計薪方式,輸入月薪或時薪。月薪要包含每個月固定發的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這類津貼。
  2. 依加班的類型,分別填「每次幾小時」和「這個月幾天」。沒有的那一類填 0 或留白。
    • 平日加班:上班日下班後延長的時間,一天最多 4 小時。
    • 休息日出勤:週休二日中的休息日,通常是週六。
    • 國定假日出勤:國定假日、勞動節等應放假的日子。
  3. 結果會列出加班費合計、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、計入上限的加班時數,以及每一段的算式。每月加班超過 46 小時,或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時,會另外提醒。

計算方式

加班費的計算基礎

所有加班費都以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為基礎:

  • 月薪制:月薪 ÷ 30 ÷ 8(也就是月薪 ÷ 240)
  • 時薪制:直接用時薪

月薪要含經常性給與(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),例如每月固定的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。

三種加班的倍數

類型 法條 前 2 小時 之後
平日加班 第 24 條第 1 項 × 1⅓ 第 3、4 小時 × 1⅔
休息日出勤 第 24 條第 2 項 × 1⅓ 第 3~12 小時 × 1⅔
國定假日出勤 第 39 條 8 小時以內加發一日工資(每小時工資額 × 8) 第 9、10 小時 × 1⅓,第 11、12 小時 × 1⅔
  • 1⅓ 倍常寫成 1.34,1⅔ 倍常寫成 1.67。本站用分數計算(150 × 1⅓ 剛好是 200),最後再四捨五入到元。
  • 一天的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不能超過 12 小時(第 32 條第 2 項),所以平日最多加班 4 小時。
  • 休息日的「做一算四」已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刪除,現在照實際時數算。

每月加班上限

依第 32 條第 2 項,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可以延長到 54 小時,但每 3 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算進去(第 36 條第 3 項);國定假日出勤只有超過 8 小時的部分算。

範例

月薪 36,000 元,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150 元。這個月平日加班 10 天、每次 2 小時,另外有一個休息日出勤 8 小時:

項目 算式 金額
平日加班 150 × 1⅓ × 2 小時 × 10 天 4,000 元
休息日前 2 小時 150 × 1⅓ × 2 小時 400 元
休息日第 3~8 小時 150 × 1⅔ × 6 小時 1,500 元
合計 5,900 元

計入上限的加班是 20 + 8=28 小時,沒有超過 46 小時。

如果改成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:加發一日工資 150 × 8=1,200 元,加上第 9、10 小時 150 × 1⅓ × 2=400 元,共 1,600 元,其中 2 小時計入加班上限。

時薪 196 元(2026 年最低工資)的人休息日出勤 4 小時:196 × 1⅓ × 2 + 196 × 1⅔ × 2=1,176 元。

這個工具沒有算的

  • 例假日出勤:例假原則上不能叫勞工上班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(第 40 條),工資加倍並要事後補假。
  • 變形工時、責任制:採 2 週、4 週、8 週變形工時,或依第 84 條之 1 另行約定工時的工作者,加班的認定方式不同。
  • 加班換補休:依第 32 條之 1,勞工可以選擇把加班時數換成補休,經雇主同意後照工作時數換算;補休期限屆滿沒休完,雇主要依原本的加班費標準發給。
  • 以上都是法定的最低標準,公司給得比較多也可以。

常見問題

月薪 36,000 元,平日加班 2 小時有多少加班費?

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36,000 ÷ 30 ÷ 8=150 元,前 2 小時每小時 150 × 1⅓=200 元,2 小時共 400 元。如果加班 4 小時,後 2 小時每小時 150 × 1⅔=250 元,共 900 元。

休息日加班 1 小時,還是用 4 小時算嗎?

不是。「做一算四」是 2017 年的規定,2018 年 3 月 1 日修法時已經刪除,現在照實際工作時數算:前 2 小時乘 1⅓,之後乘 1⅔。月薪 36,000 元的人休息日出勤 1 小時,加班費是 200 元。

國定假日只上班 3 小時,加班費怎麼算?

國定假日出勤的工資要「加倍發給」,勞動部的解釋是當天工資照給之外,再加發一日工資,而且 8 小時以內不論做幾小時都一樣。所以月薪 36,000 元的人做 3 小時,也是加發 1,200 元。超過 8 小時的部分,再照平日延長工時的 1⅓、1⅔ 計算。

伙食津貼、全勤獎金要算進加班費嗎?

要看是不是「經常性給與」。勞基法第 2 條把每個月固定發的津貼、獎金都算進工資,例如每月固定的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,這些都要加進月薪再除以 240。年終獎金、三節禮金這類不固定的,就不算。

一個月最多可以加班幾小時?

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同意(沒有工會的話經勞資會議同意),可以延長到 54 小時,但每 3 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休息日出勤的時數也要算進去,國定假日只有超過 8 小時的部分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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