怎麼用
- 選計薪方式,輸入月薪或時薪。月薪要包含每個月固定發的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這類津貼。
- 依加班的類型,分別填「每次幾小時」和「這個月幾天」。沒有的那一類填 0 或留白。
- 平日加班:上班日下班後延長的時間,一天最多 4 小時。
- 休息日出勤:週休二日中的休息日,通常是週六。
- 國定假日出勤:國定假日、勞動節等應放假的日子。
- 結果會列出加班費合計、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、計入上限的加班時數,以及每一段的算式。每月加班超過 46 小時,或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時,會另外提醒。
計算方式
加班費的計算基礎
所有加班費都以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為基礎:
- 月薪制:月薪 ÷ 30 ÷ 8(也就是月薪 ÷ 240)
- 時薪制:直接用時薪
月薪要含經常性給與(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),例如每月固定的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。
三種加班的倍數
| 類型 | 法條 | 前 2 小時 | 之後 |
|---|---|---|---|
| 平日加班 | 第 24 條第 1 項 | × 1⅓ | 第 3、4 小時 × 1⅔ |
| 休息日出勤 | 第 24 條第 2 項 | × 1⅓ | 第 3~12 小時 × 1⅔ |
| 國定假日出勤 | 第 39 條 | 8 小時以內加發一日工資(每小時工資額 × 8) | 第 9、10 小時 × 1⅓,第 11、12 小時 × 1⅔ |
- 1⅓ 倍常寫成 1.34,1⅔ 倍常寫成 1.67。本站用分數計算(150 × 1⅓ 剛好是 200),最後再四捨五入到元。
- 一天的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不能超過 12 小時(第 32 條第 2 項),所以平日最多加班 4 小時。
- 休息日的「做一算四」已在 2018 年 3 月 1 日刪除,現在照實際時數算。
每月加班上限
依第 32 條第 2 項,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;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可以延長到 54 小時,但每 3 個月合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休息日出勤的時數要算進去(第 36 條第 3 項);國定假日出勤只有超過 8 小時的部分算。
範例
月薪 36,000 元,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150 元。這個月平日加班 10 天、每次 2 小時,另外有一個休息日出勤 8 小時:
| 項目 | 算式 | 金額 |
|---|---|---|
| 平日加班 | 150 × 1⅓ × 2 小時 × 10 天 | 4,000 元 |
| 休息日前 2 小時 | 150 × 1⅓ × 2 小時 | 400 元 |
| 休息日第 3~8 小時 | 150 × 1⅔ × 6 小時 | 1,500 元 |
| 合計 | 5,900 元 |
計入上限的加班是 20 + 8=28 小時,沒有超過 46 小時。
如果改成國定假日出勤 10 小時:加發一日工資 150 × 8=1,200 元,加上第 9、10 小時 150 × 1⅓ × 2=400 元,共 1,600 元,其中 2 小時計入加班上限。
時薪 196 元(2026 年最低工資)的人休息日出勤 4 小時:196 × 1⅓ × 2 + 196 × 1⅔ × 2=1,176 元。
這個工具沒有算的
- 例假日出勤:例假原則上不能叫勞工上班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(第 40 條),工資加倍並要事後補假。
- 變形工時、責任制:採 2 週、4 週、8 週變形工時,或依第 84 條之 1 另行約定工時的工作者,加班的認定方式不同。
- 加班換補休:依第 32 條之 1,勞工可以選擇把加班時數換成補休,經雇主同意後照工作時數換算;補休期限屆滿沒休完,雇主要依原本的加班費標準發給。
- 以上都是法定的最低標準,公司給得比較多也可以。